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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吕梁学院学生国(境)外短期学习交流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5-22  点击:

各教学系(部),各部门(单位):

现将《吕梁学院学生国(境)外短期学习交流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吕梁学院学生国(境)外短期学习交流暂行规定》

吕梁学院

2019年5月22日

附件:

吕梁学院学生国(境)外短期学习交流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做出贡献,培养国际化人才,开阔学生视野,感受文化差异,增长社会阅历, 提高综合素养,保障学生权益,扩大学校影响,促进我校与国(境)外高校间的交流与合作,规范学生赴国(境)外短期学习交流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以下简称“学生”)通过学校正式公布的到国(境)外大学或机构进行短期交流学习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类别

第三条 学生出国(境)短期学习交流项目主要指依托我校与国(境)外大学、机构、山西高校联盟(国际合作)及第三方合作单位达成的协议,赴国(境)外进行短期学习交流、语言培训、参加冬夏令营活动等。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为学生赴国(境)外短期交流学习项目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国(境)外学生短期交流学生项目的开发、组织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 各系部主要负责派出学生的组织报名、推荐审核、指导境外学习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教务处、学生处等职能部门根据业务内容负责保障学生短期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四章 实施原则

第七条 学校短期交流项目的实施原则是:符合学生需求,适应学生水平,有利学生发展,保障学生安全。

第八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要对接受短期交流学生的国(境)外机构的资质进行认真审查,有第三方机构参与的还需对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查。

第九条 学校与国(境)外机构进行校级交流的项目需与对方或在中国的代理机构签订协议或备忘录,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学校不以盈利为目的开展国(境)外短期交流活动。

第五章 选派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项目的学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品德优良;

(二)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良,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

(三)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四)具有较强的人际沟通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具有在国(境)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境)交流与学习任务;

(六)满足项目语言等要求。

第十二条 按照“自愿申请、系部审核、学校审批、择优选拔”的原则,按以下程序进行推选:

(一)根据我校与国(境)外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或备忘录,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发布报名通知;

(二)各系部组织学生报名,学生填写“吕梁学院学生短期出国(境)项目申请表”,系部根据相关条件对报名学生进行初审,学生处、教务处和学校有关领导审批,通过后系部将报名表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参加选派;

(三)赴国(境)外短期学习交流前学生本人及学生家长须与我校签订“吕梁学院学生出国(境)家长知情书”“吕梁学院学生出国(境)承诺书”等有关协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四)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指导学生办理出国(境)的相关手续。

第六章 行前培训

第十三条 学校在组织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时,要针对活动安排、学生特点和活动内容等进行专题培训。

第十四条 培训内容包括理想信念、爱国主义、国家安全、遵纪守法、中华优秀文化教育等思想政治内容;目的国基本国情、教育体制及教育教学特点、当地法律与文化禁忌、文化与风俗习惯差异等国别类内容;教育学生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条例、外交部服务热线,预防与应对人身安全事故的防卫技能、涉外礼仪等常识。

第七章 境外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遵守我国及所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如有违反行为,责任自负。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境)外学习学校、机构的规章制度,如有违规行为,责任自负。

第十七条 学生赴国(境)外期间医药费自理。为保障自身权益,学生需向国(境)外机构购买相关保险。

第十八条 学生外出期间,学校应要求国(境)外机构确保安排本校的两名或两名以上学生在同一学校;

第十九条 学校应按一定比例指派语言沟通能力强、应变协调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的教师随团参加活动;

第二十条 如因学生分散无法安排教师随团的,应指定一名学生担任组长,加强对本组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赴国(境)外短期学习交流期间,因人数等原因指导教师不能随团的,班级辅导员和学生需以互联网通信方式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学生在外的学习、生活、思想情况,出现意外事件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并及时和学生家长取得联系。

第八章 经费支付

第二十二条 学生赴国(境)外短期学习、生活费用自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赴国(境)外办理护照、签证、注册等手续费用和项目费、住宿费、交通费和保险等费用自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本人需承诺不无故退出项目。因项目部分费用需提前支付,在支付后因个人原因退出本项目,已经产生的费用由本人自行承担。

第九章 返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返校后,须在15天内需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所在系部提交1000字以上的学习交流总结和10张以上有标注的照片。

第二十六条 系部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需及时举办学生学习交流汇报会,促进学习成果的推广以及其他学生的交流。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吕梁学院学生出国(境)项目申请表

2.吕梁学院学生出国(境)项目家长知情书

3.吕梁学院学生出国(境)项目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