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系(部),各部门(单位):
《吕梁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2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吕梁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吕梁学院
2018年3月16日
附件:
吕梁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巩固和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是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扎实推进教学督导工作,有利于重点监控主要教学环节,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促进教风和学风建设,推进学校整体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二条 为认真落实教学督导制度,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教学质量监控和教学改革、转型发展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督导机构
第三条 学校实行校、系两级教学督导工作制度,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各有侧重。
第四条 校级教学督导组,对全校的教学各环节、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评估。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领导,在教务处管理下开展工作。教学督导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督导员9-11名。
第五条 系级教学督导组,负责本系的教学督导工作。系级教学督导组组长由教学副主任担任,组成人员由各系(部)根据系(部)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情况3-5名。
第三章 教学督导工作职责
第六条 校级教学督导组工作职责
1、组织学习,转变观念,准确把握教育教学规律,不断提高督导能力和水平。
2、拟定学校教学督导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并进行总结。
3、对教学计划、教学过程、教学秩序、教学质量、教学基本建设、教学管理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教学规范、教师责任心和学风的督察。
4、注重信息收集、整理并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领导。
5、组织教学督导员听课、评课;参与教师教学质量检查评比和教学竞赛评审、做好学期末考试的巡视等工作。
6、召集教师和学生座谈会,专题调研教学单位和教师教学工作情况。对教学成绩显著或存在严重问题的教师,向学校提出表彰奖励或批评整改建议。构成教学事故的建议启动处理程序,提供事实材料。
7、原则上每月(寒暑假除外)召开一次教学督导工作例会,并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和相关教学部门反馈情况及建议。
8、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校级教学督导员工作职责和任务
1、对日常教学秩序、教风、学风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每周巡视不少于4次,及时提供检查巡视记录,及时通报反馈有关情况和发现问题。
2、执行检查性听课制度,有计划有重点地了解有关教师的教学进度、课堂(实验)教学、教案准备、作业及实习报告批改等情况。对教师的教学思想、综合素养、课堂管理、教学态度、授课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材料等提出指导和建议。听课后要及时通过各种渠道向有关领导或授课教师反馈信息并填写听课记录表交教务处。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6次,每次听课不少于一课时,每学期听课要覆盖所督导的所有系部,每次听课都要做出量化评价。
3、对专业建设提供咨询,参与专业调整、教学计划修订等重大事项的研讨和论证、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评审及教师讲课竞赛和教案、PPT评比等工作。
4、召集有关教师和学生座谈会,进行专题调研,协助学校了解教学工作的有关情况,向学校提出加强与改进教学工作的建议和意见。每学期至少组织两次师生座谈会,提供一份专题调研报告。
5、协助学校做好考试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加强考风考纪建设,参与考试巡视、试卷检查等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做出量化评价,及时报教务处。
6、按照学校要求开展学期教学检查和专项教学检查,开展课程评估和教学质量量化考核工作。
7、教学督导员每学期工作有计划,资料有积累,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写出本学期的工作总结。
8、完成教学督导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各系(部)参照学校教学督导的工作职责,结合系(部)实际,制定系(部)教学督导工作职责。
第四章 教学督导员聘任与管理
第九条 教学督导员聘任条件
教学督导组成员原则上由从事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离退休人员和管理干部组成,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发展,熟悉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
2、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管理经验,有良好的教学研究能力和工作协调能力,有较强的教学评估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
3、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廉明、作风正派、师德高尚。工作认真负责,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望。
4、身体健康,能完成正常教学督导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5、时间充裕,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教学督导任务。
必要时,可聘请符合条件的在职教师和管理干部担任教学督导员。
第十条 教学督导员的聘任
1、校级教学督导员由学校聘任,每届任期二年,任期期满后可以续聘,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具体聘任事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
2、系级教学督导员由各系根据系(部)情况自行组织遴选聘任,并报教务处备案。
3、在聘期内,教学督导员因特殊情况可提出解聘申请。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教学督导员,学校、系(部)可予以解聘。
第十一条 工作要求
1、教学督导员在教学督导过程中应客观公正,提出的意见、建议应中肯、确切,要体现严肃性、公平性、合理性的原则。
2、对于教学经验不足、教学方法运用不当的青年教师应给与重点帮助、指导,促使其尽快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3、教学督导员应积极沟通、交流,总结工作经验,提高工作能力。
第五章 相关部门职责、任务
第十二条各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支持教学督导员开展教学督导工作,并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和回复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学校有关部门、各教学单位和教师对教学督导员应充分尊重,对其工作应给予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及时准确地为教学督导提供所需材料。
第六章 教学督导员权益、待遇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员权益
1、有权参加各系组织的教学活动和教研室活动。
2、有权深入课堂和实验室、考场等教学各环节检查指导教学工作,并向有关教学单位、教务处和校领导反映有关情况。
3、有权调阅教学大纲、教材、教案、作业批改、试题试卷及学生作业和实验实习报告、毕业论文等有关材料。
4、有权制止违反教学规范的行为和做法。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员待遇
1、学校教学督导员在聘用期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教学督导任务。学校应按学期根据工作业绩考核情况为教学督导员(每年按10个月计)发放一定的工作酬金。
2、各教学系根据系(部)教学督导工作业绩情况发放一定的工作酬金。
3、对工作认真负责,有突出贡献的教学督导员学校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吕梁学院教学督导员管理办法》(吕政字〔2013〕1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