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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吕梁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1-19  点击:

各教学系(部),各部门(单位):

《吕梁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2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吕梁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办法(试行)》

吕梁学院      

2018年1月17日    

附件:

吕梁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才培养方案,培养大学生创新创业意识、提升知识应用和实践动手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我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凡就读于我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在校期间须至少累计取得4个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三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分为创新实践活动和创业实践活动两个模块,认定范围包括以下类别:

(一) 创新实践活动模块

1.学科竞赛:指由政府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权威机构组织的学科竞赛,以及由学校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

2.科研训练:指参加各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验自选项目与技改项目以及参与教师的科研项目等。

3.科研成果:指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被省级以上学术会议收录的论文,获得发明专利、实用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

4.技能证书:指获得计算机和英语等级证书,以及经职业技能考核获得的各类职业资格证书。

5.人文素养:指参加社会实践(如“三下乡”活动等)、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如义务教育、社区服务活动等)、参加学术讲座、素质拓展类报告会、提升个人思想修养类会议和培训、主题党团日活动及其他人文素养类活动或获得相关成果,在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

6.文体活动:指参加校级及以上的创作类文化和体育比赛活动(如话剧、书法、摄影、健美操等)。

上述创新模块的1-4项,每位学生合计至少 完成1个学分。

(二) 创业实践活动模块

1.创业竞赛:指参加国际、国内创业类竞赛活动。

2.创业项目:指参加各级各类大学生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等。

3.创业实践:指学生自主创业,依法注册公司等实践活动。

4.创业活动:指参加创业沙龙、讲座等活动。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项目不累计得分,只记该项目最高学分值(如同一参赛项目获得校级、省级、国家级奖励,只按国家级记学分)。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取最高值计算学分,不重复计算。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获得途径及学分核定标准参见附件。

第三章 认定方式

第五条  按照“谁主办、谁组织、谁认定”的原则,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按照归口管理的模式由活动主办(组织)单位(职能部门或系部)进行认定,认定部门需做好学分的基础数据生成、审核认定、支撑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学分管理等工作,建立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档案。

第六条  学分认定方式:

(一) 对统一举办的活动,由主办(组织)单位根据文件规定提供原始佐证材料,由系部(二级系统管理部门)将学分录入到吕梁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服务平台——PU口袋校园(Pocket University)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学分最终认证审核由校团委负责。

(二) 对非统一举办的活动,由学生在系统中提交申请(附证明材料扫描件的电子版),证明材料原件提交所在系(部)审核,由系(部)在系统中认定。

第七条  学分认定程序为:

1.学生申请:学生本人在系统中提交个人申请,并将相关证明材料电子版作为附件上传。

2.认定部门审核:创新创业实践学分项目认定部门(见附件)依据本办法组织人员对学生申报信息进行审核、认定。对已通过学分认定的学生证明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存档备查。

第四章 认定工作要求

第八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总体方案制定及学分认定终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教务处处长任常务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团委、学生工作处、招就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系(部)分管创新创业实践工作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九条  涉及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的各部门和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工作,并做好资料汇总等相关工作,认定结果应定期向学生公示,接受监督。

第十条  学生提交的学分认定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该项目所获学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获得相应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一) 未经学校相关部门认可的竞赛、项目、成果等。

(二) 非法出版物刊登的文章或作品。

(三) 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或弄虚作假。

(四) 其他未经认可的材料。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10月份集中组织对学生在上一学年所获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进行审核认定,并对未完成学分要求的三年级学生提出预警。每年3月份单独受理1次当年毕业学生的学分认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7级学生开始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吕梁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范围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