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系(部),各部门(单位):
《吕梁学院校内自行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8年1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吕梁学院校内自行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吕梁学院
2018年1月8日
附件:
吕梁学院校内自行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2018年1月2日院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内自行采购工作,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规避采购风险,强化采购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山西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及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内自行采购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使用财政预算资金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品目除外。
第三条 校内自行采购应严格规范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领导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校内自行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的自行采购工作,由分管国资的副院长担任组长,院办、国资、财务、监察、审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统筹协调校内自行采购工作,制定相关流程,负责学校各类专家库的建设并及时公布,负责对自行采购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财务处要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财务报销制度对采购程序和手续严格审核,严格把关,对程序不当、手续资料不全的采购项目不予报销。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为本部门、单位(项目)自行采购活动的责任人,要严格落实省财政厅的文件精神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八条 校内自行采购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如遇不可预见紧急情况,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项目紧急需要,经相关会议研究或者分管领导同意,可以直接现场考察对比购买。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九条 为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各部门、各单位工作的有效运行,学校对各部门、各单位共需的同类型货物、服务、工程,采取合格供应商比选入围的方式进行采购。国资处负责比选工作,并及时公布入围的品目清单和合格供应商目录。各部门、各单位采购入围品目的货物、服务、工程必须在学校确定的入围供应商目录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组织采购。
第四章 实施流程
第十条 5000元以下项目由项目单位使用公务卡直接采购。
第十一条 5000元至10万元以内项目需填报《吕梁学院采购项目申报审批表》,项目单位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国资处审批采购方式后,由项目单位按审批方式从学校专家库中选取不少于3人组成采购小组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10万元至30万元以内项目由项目单位填报《吕梁学院采购项目申报审批表》,项目单位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国资处组织相关部门专家或者委托代理公司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并完善自行采购活动的内控机制,成立采购小组,确保自行采购过程从审批、采购到验收入库各个环节记录完整,并存档备查,做到“全程留痕,责任可溯”。
第五章 质疑、投诉及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所有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校内自行采购接受纪委、监察处、审计处和国资处等部门的监督,并接受上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但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和影响采购过程和结果。
第十七条 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校内自行采购项目遵循“谁组织谁负责”原则。
第十九条 校内采购活动中如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由学校纪委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校内自行采购项目确定中标供应商后均需与中标供应商于一周内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结束后十万元以下项目由使用单位组织验收,十万元以上项目由国资处组织验收。
第二十二条 依规须送交审计的相关采购项目按审计处要求执行,购买货物类资产须在国资处办理资产入库手续。
第二十三条 采购款项支付需严格按合同规定及财务相关政策予以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要根据预算做好项目规划,不得随意拆分采购项目,将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有关程序。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同类项目的采购一年内不得超过2次。使用科研经费采购的项目按照《吕梁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