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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吕梁学院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1-02  点击:

各教学系(部),各部门(单位):

《吕梁学院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吕梁学院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吕梁学院        

2018年1月2日        

附件:

吕梁学院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2018年1月2日院长办公会议通过)

继续教育是高校履行职能的重要途径。为促进我校继续教育工作稳步、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继续教育工作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办学基本建设、资源保障由学校统筹安排。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继续教育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非学历继续教育,政府、行业委托培养、校企合作培训教育,引进优质资源合作的学历与非学历办学以及社会需求的其他继续教育项目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继续教育唯一的办学主体和管理部门,各有关部门和教学系(部)配合。

第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工作需要经有关领导批准,可以聘用项目工作人员,项目结束自动解聘。

第三章  办学管理

第五条 继续教育办学类型分为成人学历教育、非学历继续教育和合作办学三大类。

第六条 成人学历教育,遵照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实施。

第七条 非学历继续教育实行项目化管理,一项一批。

第八条 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发放吕梁学院继续教育证书,证书分为下列三类:

1、吕梁学院高级研修班结业证书

对具有大学以上学历、行政及企事业单位管理干部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时间不少于120学时,考核课程在4门以上的高级研修班,经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吕梁学院高级研修班结业证书,证书由院长签章,加盖学校印章和钢印。

2、吕梁学院继续教育结业证书

学习时间不少于80学时的各类培训班,经主干课程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吕梁学院继续教育结业证书,盖学校印章和钢印。

3、吕梁学院继续教育学习证明

对参加除以上两类之外的各类培训班的学员颁发吕梁学院继续教育学习证明,盖吕梁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印章。

第九条 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由继续教育学院牵头,各教学系(部)配合,选聘的教师经培训合格后承担相应的教学工作,其工作表现和工作量由继续教育学院评定,工作量计入本人业务考核工作量,工作量酬金由项目经费发放。校外聘用教师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

第十条 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学员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建立学籍档案,编制学号,发放学员证。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与具有相关资质、办学实力强的校外单位(机构)开展合作办学。

第十二条 合作办学项目由学校批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由财务处统一管理。财务处负责继续教育经费的收取和出具票据并负责继续教育支出预算的执行。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的收入包括:

1、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费;

2、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经费;

3、合作办学按协议约定提取的经费;

4、其它收费。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项目预算编制

1、学历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2、合作办学项目以协议约定由学校提取的部分,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3、业务费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4%。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的额定任务为每年结余80万,额定任务之内不发项目奖励绩效;超额部分发放奖励绩效:第一个100万以内奖励绩效为结余经费的10%,第二个15%,以此类推,30%封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吕梁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经费管理办法》(院政字〔2013〕36号)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