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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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发布日期:2018-07-18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保证学 校行政决策的科学、民主、规范、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吕梁学院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事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团结协作、维护全局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依法治校、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事范围包括:
    (一)研究提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提出落实党委决议的实施方案和措施。
    (三)研究制定行政管理的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四)研究提出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和各项事业专项规划。
    (五)研究提出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改革方案和举措。
    (六)研究提出校设教学、科研等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方案。
    (七)研究提出学校基本建设计划、年度经费预算、预算调整和有关资产处置方案。
    (八)讨论提出教职工聘任、奖惩以及队伍建设有关事项。
    (九)讨论决定专业设置和教学计划调整方案,招生、就业、学生事务管理等有关事项。
    (十)讨论决定对外合作交流有关事项,聘请名誉、客座教授等有关事项。
    (十一)按照院长负责的内容和方式,研究其他需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行政事务。
第三章 会议的组织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原则上每一至两周召开一次,需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根据需要可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议题需要,与党委书记沟通后,可邀请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参加会议。学校监察处负责人列席院长办公会,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研究的内容由院长确定。
    第八条 院长办公会须有半数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能召开。研究某一议题时,分管校领导一般应到会。
    第九条 院长办公室负责院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十条 院长办公会的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前,提出议题的领导班子成员或相应部门填写《吕梁学院院长办公会议题登记表》,经院长办公室整理汇总并填写《吕梁学院院长办公会议题表》后呈报院长审定。未经审定的议题,院长办公会不予研究。院长办公会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一条 院长办公室要经常性地通过专项调研和信息收集,及时将各单位需要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列入会议议题。
    第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党委书记的意见,充分沟通。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院长和党委书记要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及时交流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属于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相关非常设机构等议事范围内的事项,应先提交上述机构咨询或审议,形成意见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或审定(属于上述机构直接作出决定的事项,按相应章程及议事规则直接审议并作出决定)。以上程序应做到有案可查,并在列入院长办公会议议题时具体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 提出议题的学校领导及相应部门应在会前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就议题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协商、协调,形成初步解决方案或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事关学校发展全局的重大议题应专题研究。
    第十五条 会议有关材料应由主办部门提前印制后送院长办公室,院长办公室一般在会前 1-2 天呈送与会人员审阅。对复杂和重要的议题,应提前向会议组成人员书面通报议题内容和拟处理方案。需回收的材料,有关部门、单位应予注明或者说明,与会人员会后应及时交还。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研究问题,采取一题一议的方式。一 般先由院长介绍议题情况,然后由汇报人报告议题要点,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或建议。会议应就研究的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每位校领导都要发表意见。讨论议题或发表意见时,要紧扣主题,高效务实。
    第十七条 院长应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必要时可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院长办公会议的,分管领导可向院长请示后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院长办公会议报告。
    第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议题,按照院长负责的内容和方式,重大事项提交常委会研究决定,一些比较重要、需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进一步知情了解的事项提交常委会备案,其余事项按照会议讨论决定情况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院长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纪要和议题所涉及书面、电子、音频等材料的归档工作。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的问题、决策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均应如实记录。会议纪要经相关议题汇报人审阅、院长办公室主任审核、院长签发后,在办公系统内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第二十一条 若院长办公会研究的事项按照上级规定有关参会人员应当回避的,涉及的参会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要求保密的会议决定事项,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泄漏。
第六章 决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结束后,由院长办公室及时向未出席会议的校领导报告会议情况。
    第二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分管校领导负责牵头落实。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会议决定,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按照时限要求积极推进。如执行决定的工作条件和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导致会议决定无法按要求执行,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提交书面报告并向主要领导报告,按程序报请院长办公会复议。
    第二十五条 院长办公室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对需要督办的事项,填写《吕梁学院院长办公会议题督办单》,转交有关部门、单位办理,并对重要和复杂工作的办理过程加强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落实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