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系(部),各部门(单位):
现将《吕梁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吕梁学院
2019年9月9日
附件:
吕梁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吕梁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园是学校创业教育提供实践的载体。为规范孵化园日常管理、促进创业团队有效运行、优化创业服务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吕梁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园是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由招生就业处指导且管理的创业场所。
第三条创业团队的创业项目须经学校审批并入驻后方能在学校内运作,所有审批入驻的团队运营后,必须对学校进行回馈。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招生就业处负责孵化园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实行项目化引导、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模式。具体工作职责为:
1、结合我校实际,起草我校大学生创业教育发展规划草案、大学生创业政策草案以及创业孵化园管理办法,并负责各项政策和制度的实施;
2、鼓励同学组建创业团队、征集创业项目、组织专家评审、遴选创业项目,公布入驻孵化园创业团队名单;
3、代表学校与入驻创业团队签订相关孵化协议,办理入驻与退出孵化园的相关手续,并按照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4、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省、地方大学生创业政策,为同学提供创业咨询服务,鼓励、引导同学积极创业,聘请校内外专家、专业教师、创业人士等为学生创业项目的发展提供指导,包括管理、营销、技术、法律、财务、心理、服务等方面的咨询;
5、积极争取省、市、区有关单位对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扶持政策。对好的项目为其向省、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相关企业以及金融机构等争取创业孵化器以及扶持资金;
6、负责与政府以及企业间的合作,协调相关单位为我校创业团队办理营业执照、工商、财税等有关手续;
7、对大学生实施创业培训,包括心态、知识、经验、资金管理等方面内容,使其适应社会和市场要求;
8、负责对创业团队以及创业项目全程服务、管理、监督、考核、评比、注销,防止其出现超范围运营、停滞运营以及擅自改变创业项目等违规行为。
第三章 创业团队的入驻
第五条 创业团队的申请条件
1、创业团队申请必须由团队负责人提出;
2、团队必须是吕梁学院全日制在校生,团队总人数不超过8人,团队负责人原则上不能由一年级学生担任;
3、团队必须有明确的创业项目,且符合大学生创业特征,满足项目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契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地区环保要求;
4、团队须具有创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能力;
5、团队须自行邀请一位以上在校教职工作为指导教师;
6、团队成员能够自觉接受并遵守执行孵化园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在孵化期间能够正常运营;
7、团队要向招生就业处提交《吕梁学院创业孵化园创业项目团队入驻申请书》和《创业计划书》且审核通过。
第六条 创业团队的审批程序
1、各系组织相关专家或教师组成本系创业项目评审小组(小组成员应不少于3人),对团队提交的《吕梁学院创业孵化园创业项目团队入驻申请书》和《创业计划书》进行初次审核;
2、招生就业处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评选小组,对各系交回的创业项目进行最终评审,对于符合标准的团队进行登记,并向全校公示入驻团队名单;
3、公示结束后,合格的团队成员学习孵化园的管理办法,并通过考核;
4、创业团队与招生就业处签订《吕梁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入驻协议书》并办理其它相关手续。
第七条创业团队的评审标准
1、团队组织结构合理,成员目标一致,具有团队精神;
2、团队成员在校期间成绩均合格,无任何违反校规校纪现象;
3、团队负责人在校表现良好并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4、团队的项目要具有市场潜力和竞争力且适合在校内创业;
5、创业(商业)计划书内容全面并具有现实操作性;
6、同等条件下,产品开发型、技术服务型和特色商业服务型项目优先审批;
7、同等条件下,团队成员参加过国家、省“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各类省市举办的创业竞赛的项目优先审批;
8、同等条件下,参加我校SIYB创业培训(提供证明材料)的学员申报的创业项目优先审批。
第四章 创业团队的管理
第八条 运营管理
1、招生就业处对创业团队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每月末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学期和学年末进行一次学期和学年检查,防止其出现违规行为;
2、团队入驻后,必须按照申报项目依法开展创业活动,在运营过程中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团队需提交不涉及经营秘密的学期和年度创业项目运营报表、数据及报告,并确保其真实有效,支持学校完成统计工作;
4、创业团队须全程参加学校组织的创业培训,定期参加我校创业文化学习研讨活动以及不定期的相关创业培训;
5、招生就业处制定考核评价方案,对创业团队学期和年度运营成果进行检查评比,对优秀创业团队予以表彰奖励;
6、招生就业处为团队建立考评档案,将团队学生创业实况通报所在系;
7、创业团队成员接受校内外媒体采访需要征求学校招生就业处的同意,不得单独接受采访;
8、创业团队如需在学校公共场合举办创业活动等事宜,需要向招生就业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招生就业处和保卫处的同意方可进行。
第九条 场地管理
1、创业团队应在各自指定区域内经营项目,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2、团队需对创业工作间进行布置,制作“项目简介、项目进程、取得成果”等KT版并挂墙展示。不得擅自对场地已有的架构和装修等进行改造,团队所进行的任何装修须提交相应方案,经招生就业处同意方可进行;
3、团队须管理好各自的办公用品以及相关物品,如发生丢失或损坏等情况,招生就业处不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发生贵重物品丢失或是损坏,团队要及时报告招生就业处,必要时立即报告保卫处或报警;
4、因团队经营管理不当,造成公共物品丢失或损坏,团队须及时报告招生就业处并按照原价赔偿;
5、团队不得在孵化园内大声喧哗或是从事干扰其它团队工作的任何事宜;
6、团队不得擅自在场地内部或是场地旁边举行大型活动,如果举行需提前三天向招生就业处提出申请,如果有校外人士参与,需要提前五天向招生就业处提出请示。
第十条 卫生管理
1、团队须每天做好各自区域以及对应的公共区域卫生清扫工作,始终保持场地环境优雅、卫生清洁;
2、禁止将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停放在园内部任何位置,或是停放在孵化园道路旁。
第十一条 安全管理
1、团队须严格遵守孵化园作息时间,不得在孵化园内部留宿,不得擅自让管理员打开大门;
2、团队离开工作间须及时关闭电源,锁好门窗;
3、团队成员要防微杜渐,发现任何火灾等重大安全隐患,有义务立即向招生就业处或保卫处报告;
4、因团队成员管理不当,造成安全事故,损失由团队全部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创业团队的服务
第十二条 项目的创业基金原则上由团队自行筹集,对特别优秀的创业项目,经团队申请,报学校审批后,可获得吕梁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资助。
第十三条 学校通过举办创新创业讲座或SYB、GYB培训、社会名家、知名企业为团队提供培训、咨询等服务。
第十四条 学校为创业团队统一办理工作证,统一规划各项创业事宜。
第十五条 学校开展科技作品竞赛和创业计划竞赛、科研立项、创新创业论坛等活动为同学提供创新实践平台,依托国家、省及市举办的创业竞赛和培训活动等为同学提供锻炼平台。
第十六条 学校免费为创业团队提供场地、桌椅等办公设备以及宣传推介等服务,负责协调学校各职能部门为创业团队提供帮助。
第六章 创业团队的考核
第十七条 创业团队的考核
1、考核时间:创业团队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成果汇报考核两部分,日常考核贯穿整个协议期;成果汇报考核每年进行两次,分别在每年6月份和12月份。
2、考核程序
(1)招生就业处向创业团队发出通知;
(2)创业团队根据“考核指标”按照要求准备材料;
(3)招生就业处组织有关专家对考核材料进行调查审核;
(4)根据考核指标评审打分;
(5)公布考核结果。
3、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分为日常管理(G1)、创业工作室布置及文化理念(G2)、安全情况(G3)、运营材料上交(G4)、运营汇报评审(G5)、支持配合工作(G6)6个指标。创业团队考核前需提交创业团队花名册、内部管理制度、学期工作计划、学期运营报告(含财务报表、团队承担的业务统计表、媒体报道、团队成员在创业方面获得的荣誉材料)、及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各一份),材料需要装订成册。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的效用
1、中止或缩减协议期:创业团队孵化协议期以考核结果为准。如果G≥60分,且G1~G6均须≥该项总分的60%,创业团队可以继续在协议期内孵化;如果G<60分,招生就业处中止与创业团队间的孵化协议;如果G1~G6任一项得分小于该项总分的60%,每有一项削减一个月的孵化期;
2、评比表彰。依据考核结果,评选优秀创业团队和创业之星。对于考核合格的创业团队,颁发创业团队孵化合格证书;对于年终考核(两学期考核累积之和)前五名的创业团队颁发优秀创业团队证书;
第七章 创业团队的变更和中止
第十九条 变更。如果创业团队负责人以及成员在孵化期间发生变更,或创业团队成员在孵化协议期内毕业需要变更,必须向招生就业处提交变更申请,填写《吕梁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团队项目负责人及成员变更申请书》,经招生就业处批准后变更。如果在协议期内,创业团队负责人毕业或是休学,仍需继续孵化原项目,须按规定变更负责人,重新申报创业项目,经评审专家审核通过的,可保留原项目至孵化期满。
第二十条 孵化时间。吕梁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对团队项目孵化期限为一年,不超过二年。孵化期结束,对继续需孵化的优秀项目,校方允许该项目重新申请校内孵化资格。
第二十一条 创业团队若是出现以下问题,招生就业处有权直接中止孵化项目。入驻团队在收到《吕梁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团队退出通知书》后的15日内,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
1、经学期末学校评估认定为不合格的;
2、每学期经营状况不佳,学期综合考核合格但排名在后30%的团队原则上予以中止协议;
3、创业团队负责人协议期间毕业、休学等情况的,需继续孵化原项目,按规定变更负责人,重新申报创业项目,经评审专家审核不通过的;
4、团队依托校外机构在校内孵化园申请入驻孵化,并由校外机构或是非在校生主导在校内的创业活动,一经发现核实立即中止协议;
5、团队未按协议规定时间入驻孵化园并开展相关工作;
6、团队进入孵化园,未按照孵化园管理办法从事项目的运营工作,项目处于停顿状态,致使团队办公室经常处于空闲或是关闭状态者,经核实可中止孵化;
7、未按照项目申请书要求,随意扩大经营项目,从事与申报项目不相关的任何商业行为者;
8、凡是未征求招生就业处同意的团队接受采访造成舆论导向歪曲的现象将追求责任,并考虑缩减或是中止孵化协议;
9、连续3个月亏损者,中止创业团队孵化;
10、团队未经招生就业处书面同意,擅自更改孵化项目;
11、团队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者,或被学校开除学籍者;
12、向招生就业处提交的各项材料弄虚作假者;
13、团队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14、因安全问题受到两次及以上警告者;
15、因卫生问题受到三次及以上警告者。
第二十二条其它中止情况
1、协议期满中止。协议期满的,创业团队应及时到招生就业处办理中止孵化手续;
2、自动申请中止。入驻团队在创业实施中,涉及改变预定目标和项目内容,中止、提前或延期计划实施等变动,入驻团队须提前15天向招生就业处提出退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中止协议,办理相关中止手续;
3、孵化成功后中止。对孵化成功的团队,须提前15天向招生就业处提出退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中止协议,办理相关中止手续。
第二十三条退出手续
创业团队退出孵化园前,需要办理如下手续:
1、提交《吕梁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团队退出申请书》;
2、提交团队运营总结报告;
3、清理工作间,检查固定资产使用状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吕梁学院大学创业孵化园入驻团队。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及未尽事宜由吕梁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