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系(部),各部门(单位):
《吕梁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已经2019年7月12日吕梁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吕梁学院
2019年7月15日
附件:
吕梁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实施细则(2019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版)》、《吕梁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经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拥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必须坚持政治标准和学术标准,必须贯彻执行“程序规范,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我校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相应学科(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门类的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立志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品行端正,社会责任感强。
2、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合格要求。
3、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类课程学习和各项教学环节的要求,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经审核准予毕业。
4、重修或补考(包括未在规定时间一次通过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取得的学分占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的比例不超过25%。
5、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无考试作弊(包括人才培养方案中通识教育平台和专业教育平台所有课程和教学环节考试考查、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等),毕业论文(设计)无购买、剽窃、抄袭、伪造等违背学术诚信和学术不端行为。
第六条经审核准予毕业,但不符合第五条第四、五款规定者,本人刻苦学习,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经本人申请,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1、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专业教育平台课程成绩排名达本专业毕业生前20%者。
2、在学校组织大学生参加的各类学科竞赛中(范围按院政〔2018〕83号 附件1《吕梁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类别表》确定),超级赛事、一级赛事个人参赛获得国家级奖、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者;团体参赛获得国家级竞赛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前两名、优秀奖第一名的团体骨干成员,或者省部级竞赛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两名、三等奖第一名的团体骨干成员。二级赛事个人参赛获得国家级三等奖、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者;团体参赛获得国家级竞赛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两名、三等奖第一名的团体骨干成员,或者省部级竞赛一等奖第一名的团体骨干成员。
3、在国家级、省部级的文体竞赛中,个人参赛获国家级前八名、省部级前六名者,参加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美术家协会主办的美术展览获铜奖以上者;团体参加国家级、省部级体育竞赛获前八名的骨干成员;团体参加国家级文艺竞赛获一、二、三等奖,参加省部级文艺竞赛获一等奖的骨干成员或个人获最佳领唱、最佳指挥、最佳独奏等。
4、毕业时获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或被正式录用为公务员(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选调生和村官)或毕业时参军或毕业时参加西部计划被录用者或毕业时参加西藏、新疆专项招收内地毕业生计划被录用者(违反就业诚信者除外)。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七条各教学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培养方案,并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审核学生历年学习成绩及其表现,提出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因满足第六条规定而授予学位者,须单独提交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教务处、学生处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名单进行复核,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九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分委员会上报的名单进行全面讨论和审议,通过表决确定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第十条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于每年6月受理学士学位申请,审核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学校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毕业时未获得学士学位的,以后不再补授。
第十二条对学校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若发现有舞弊、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予以撤销。情节严重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在学校公布学士学位评定结果后五个工作日内,学位申请人如有异议,可向所在教学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由分委员会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可在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学位办进行复核。学位办复核后,如认为确有必要,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请复议。
第十四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收到复议申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学生所在教学系部,由所在教学系部将复议结果送达学生本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未尽事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家及山西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