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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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学院印章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8-12-03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印章是学校各项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关系到学校各项管理活动的开展。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各类印章管理,维护学校的权威和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教育部印章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校党委印章、校行政印章(含钢印)、校纪委印章、校领导公务签名章,各校级委员会印章,各基层党组织(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支部)、教学单位(系、院、部、中心等)、职能部门、教辅和附属单位、校工会、校团委、校学生会等组织印章,各类业务专用印章等。
第二章 校内印章的刻制
    第三条 校级印章包括中共吕梁学院委员会、吕梁学院、中国共产党吕梁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由党办院办刻发。
第四条 学校领导名章由党办院办负责刻制。
    第五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的印章,由党办院办根据学校内设机构设置文件,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确定印章的规格、图样、内容,经主管校领导审核后,由党办院办开具介绍信并负责刻制。
    第六条 为保证印章的权威性和安全性,学校原则上不刻制科级单位印章。确因经常性发生对外业务需要刻制公章的科室,先由该科室所在二级单位向主管领导提出刻章申请,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由党办院办开具介绍信刻制。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业务专用章,由学校主管业务部门归口管理,负责预留印鉴备案。各类财务专用章由财务处统一审核。
    第八条 各类校级委员会、领导小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委员会办公室或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校领导批准后,由党办院办刻制。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刻制单位公章。
第三章 校内印章的管理
    第十条 学校党委印章、学校行政印章及钢印、校领导公务签名章由党办院办负责管理,并根据校领导的指示代行使用权。
    第十一条 学校纪委印章由纪委办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的印章由各二级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有对外业务科室的印章由该二级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业务专用章由使用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类校级委员会、领导小组印章由委员会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印章一旦发生被盗或遗失,应第一时间向校领导书面报告,并登报申明该印章作废。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范围和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学校党政印章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刻制给予学校使用,体现学校的权力、凭信和职责,可对内、对外使用。
    1.中共吕梁学院委员会印章用于以校党委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对外报送的各类报表、材料,入党志愿书,政审材料等以学校党委名义批准的材料和凭证。
    2.吕梁学院印章用于以学校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对外报送的各类报表、材料,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学校颁发的各类证件、证书、聘书,各类科研项目、基金、专利、成果的申报书、任务书,以及物资采购、基建报批等须以学校行政名义批准的各类材料和凭证。
    3.吕梁学院钢印用于学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教师证、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工作证、学生证、退休证等证书的照片压印。
    (二)学校领导名章用于有关证书、聘书、报表、合同、协议、责任书、任务书、委托书、申报表、审批表等材料。
    (三)业务专用章用于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某一职责,办理专项业务,只能用于印章指定的业务范围。
    (四)二级单位印章用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公务、内部事务,向校呈报的请示报告,与校内各单位及校外对口单位联系工作等。对外使用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得代表学校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等。
    (五)严禁在无具体内容的凭证或纸张上加盖印章。
    第十八条 使用印章的审批程序
    (一)使用学校党政印章(含钢印)须履行审批程序并填写《吕梁学院用印申请表》。党办院办应将《吕梁学院印章使用审批表》等材料备份留存备查。材料较多时只保留主要材料。用印材料要定期整理、立卷归档。
    1.以学校党委、行政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用印,以发文纸领导审签为用印依据,可不填写《吕梁学院印章使用审批表》。
    2.各类合同、协议书、意向书、备忘录、鉴定证书、聘书等用印,须经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和校党政主要负责人(经授权的负责人)审阅签字。各类合同、协议书等还需学校法律顾问签字。
    3.各类证书、证件、奖状等,须经承办单位造册、编号,负责人审核签字,分管校领导审阅签字后用印。补办各类证书、证件,须本人书面申请,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党办院办复核后用印。
    4.申报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奖励及专利申请等,根据管理权限由牵头部门统一造册,负责人审核签名,分管校领导审阅签字后用印。
    5.学校统计报表、工资报表、财务报表、出国申报表等各类对外报表用印,须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分管校领导审阅签字后用印。重要报表须经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用印。
    6.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需加盖学校印章时,须持证书原件,经教务处或档案馆核查盖章,院办复核后用印。
    7.教职工和学生因私出国(境)材料用印,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学生经学生处审核,教职工经人事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阅签字后用印。
    8.各类证明材料须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有关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审阅签字后用印。
    9.其他情况,由党办院办主任请示校领导后用印。
    (二)使用校领导名章审批程序原则上和党政印章相同。校领导名章停用后原则上退还给本人,如因工作需要移交档案馆的,须征得校领导本人同意。
    (三)使用二级单位管理的印章须经印章管理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并进行用印登记。印章管理人员须保留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底稿备份留存备查。
第五章 印章的停用和销毁
    第十九条 印章在单位名称变更、机构撤消和式样变更时应立即停用并送交党办院办。党办院办印发停用通知,说明停用原因,标明停用印章的印模。
    第二十条 在旧印章停用、新印章又未刻制出来期间,若因工作急需使用印章,可由相关部门(单位)代章,代章的使用手续与正式印章相同。代章要在落款后面注明“代”字。
    第二十一条 党办院办将收回旧印章登记销账,送交公安部门销毁。领导个人的名章,应退还给本人或领导批准予以销毁。所有销毁的废旧印章都要留下印模进行保存,以备日后查考之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于印章保管不善,造成印章丢失的;对于审批部门把关不严,用印后造成错误和损失的;对于违法违规使用印章的,将根据情节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直至政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法律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党办院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