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和完善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山西省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方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施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应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第三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任期目标和年度重点工作、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创新人才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院长应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以及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
(二)主持拟定学校领导班子任期目标以及党建工作、干部工作、人才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主持拟定党委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
(三)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督促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
(四)落实与院长会前沟通、重大事项决定前酝酿沟通等制度。
(五)负责校级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定期与班子成员谈心谈话,组织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主持召开领导班子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八)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九)向党委报告党委决议执行情况,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全委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党委工作。
(十)履行党章和党内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好上级党组织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行政班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指导服务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第七条 副院长按照分工协助院长做好各项工作,对院长负责。
第八条 以下重大事项院长应该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二)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年度重点工作。
(三)学校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规章制度、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五)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六)学校财务预决算、大额度资金使用、学校重大基建或维修项目立项、产业发展计划及政策。
(七)教职工绩效考核分配方案以及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需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九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一)选举常委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表决通过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选举的书记、副书记。
(二)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常委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提交的由全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
(四)根据党章规定,讨论决定召开全校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决定增补党委委员。
(六)审定常委会提交由全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全委会的议事规则:
(一)全委会由常委会召集,党委书记主持,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如有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如因工作需要,可召开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常委会决定。
(三)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列席人员由常委会确定。
(四)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会议决定多个问题时,应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特点,相应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议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五)全委会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均应如实记录,以文件、会议纪要或其他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确保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 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主持党委经常工作。
(一)学习传达中央和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学校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制定学校章程、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
(三)研究制定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校园建设规划以及学科、人才等各项事业专项规划。
(四)研究制定学校重大改革方案以及涉及师生员工根本利益的重大政策举措。
(六)讨论决定中层干部的推荐、任免、调动、奖惩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计划,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推荐、提名。
(八)讨论决定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十)讨论决定校内重大项目安排和校外重大项目合作。
(十一)讨论决定涉及校园安全稳定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处理。
(十二)研究院长办公会议提请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十三)按照党委领导的内容和方式,研究需要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一)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遇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如因工作需要,可以召开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二)常委会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无重大情况不临时动议增减议题。
(三)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书记和院长一般应当同时参加会议。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会议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四)常委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每位常委都应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充分讨论,党委书记最后发表意见。会议决定多个问题时,应逐项讨论、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特点,相应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常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时,实行票决制。缺席的成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对于少数常委的不同意见,应充分尊重并认真考虑。如对重大事项意见不一、分歧明显,或双方人数接近,除情况紧急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进一步沟通后,提交下次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校领导和党委常委负责组织实施。
(六)常委会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均应如实记录,以文件、会议纪要或其它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确保落实到位。
(七)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常委会研究决定的,分管领导与党委书记交换意见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一)研究提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四)研究提出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和各项事业专项规划。
(五)研究提出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改革方案和举措。
(六)研究提出校设教学、科研等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方案。
(七)研究提出学校基本建设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和有关资产处置方案。
(八)讨论提出教职工聘任、奖惩以及队伍建设有关事项。
(九)讨论决定专业设置和教学计划调整方案,招生、就业、学生事务管理等有关事项。
(十)讨论决定对外合作交流有关事项,聘请名誉、客座教授等有关事项。
(十一)按照院长负责的内容和方式,研究其他需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行政事务。
(一)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一至两周召开一次,需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议题需要,与党委书记沟通后,可邀请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参加会议。学校监察处负责人列席院长办公会,其他列席人员由院长确定。
(三)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实行一事一议。一般先由议题相关部门作出简要说明,分管领导作必要补充,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所研究的议题,分管领导必须到会,特殊情况未能参会时,会前须有明确意见。
(四)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重要事项时,如意见分歧较大,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必要时可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五)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的问题、决策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均应如实记录,以文件、会议纪要或其它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确保落实到位。
(六)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院长办公会议的,分管领导可向院长请示后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院长办公会议报告。
(七)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议题,按照院长负责的内容和方式,重大事项提交常委会研究决定,一些比较重要、需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进一步知情了解的事项提交常委会备案,其余事项按照会议讨论决定情况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强化领导班子分工负责。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基建维修工程、物资采购等具体工作,形成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科学运行的权力制衡机制。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敢于担当,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实行党委书记和院长定期沟通制度。党委书记和院长一般应一周沟通一次,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党委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二十一条 加强领导班子协调配合。党委书记和院长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互相信任,加强团结。党委书记要成为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表率,胸怀全局,作风民主,多谋善断,知人善任,做好团结协调工作。院长要自觉维护党委权威,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充分尊重副院长意见,支持副院长开展工作。党政班子成员要增强全局观念,相互理解、相互支持,搞好协调配合。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党委领导班子和行政领导班子每学期应以联席会议形式召开一次以上务虚会,务虚会议题由党委书记、院长共同商定。
第二十二条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和协调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法定程序。讨论决策重大问题,应在前期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征求分管校领导的意见,并召开党委书记、院长、副书记、纪委书记碰头会,进行充分酝酿。对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如需变更、调整的,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如提出复议,必须有两名以上的领导班子成员动议,并在会前征得半数以上应出席会议成员的同意,方可复议。复议一般仍由作出决定的相同会议进行。
第二十三条 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坚持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提高组织生活质量。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定期互相谈心,定期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谈心,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第二十四条 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合理确定学术组织人员构成,制定学术组织章程,保障学术组织依照章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二十五条 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众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推行高等学校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和提案制,推行学校党委常委会定期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等制度。
(一)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办学治校能力。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培养选拔机制,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
(二)学校领导干部要正确处理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研究的关系,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主要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党委书记和院长一般不担任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确需担任的,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二十七条 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夯实实施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组织基础。
(二)完善教职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设置形式,创新活动方式。
(三)加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创新党员教育管理的方式方法,努力提升党员发挥作用的能力和水平。
(四)大力创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八条 实行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
第二十九条 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
(二)本单位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总结。
(三)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班子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学生教育管理、安全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教学改革、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及行政管理等工作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四)按照管理权限,讨论提出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和学科专业负责人人选,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岗位设置和负责人建议人选,绩效考核与分配方案,教职员工年度考核结果与奖惩决定,以及人事调配、人才引进、晋职晋级、国内进修、选派出国(境)等重要工作的意见建议,部分事项按规定向学校呈报或备案。
(五)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大额度资金使用、大宗设备采购、办学资源大规模调配方案等事宜。
(六)本单位服务社会、对外交流合作、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或群体性事件中的重大决策。
(一)系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特殊情况及时召开。
(二)系党政联席会议由班子成员参加。系教研室、工会、团组织负责人等可列席会议;也可以根据会议内容由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三)系党政联席会议须有班子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可召开。党政正职有一人不能参会或达不到规定人数时,不能举行正式会议。
(四)系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班子成员提出,党总支书记和主任共同商议确定;涉及党务工作的议题,应在会前听取系主任意见;涉及行政工作的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总支书记意见。如对重大事项意见不一、分歧明显,应暂缓上会或提请分管校领导、联系校领导协调,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五)系党政联席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和系主任轮流主持召开;也可根据会议主要内容,由党总支书记和系主任商定某次会议由二者之一主持。
(六)系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就重大问题形成决议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可采取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经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做出决议。如有重大分歧,可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论证后在下次会议表决,或报请校党委、校行政批复。会议列席人员可发表意见,不参加表决。会议决议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对集体形成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个人可以保留意见或向校党委、校行政反应,但不得拒绝执行集体决议。
(七)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均应如实记录,以会议纪要或其他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确保落实到位。重要会议或纪要形式的决定,应报送分管和联系校领导。
(八)如情况紧急,系党政正职可采取灵活方式与班子成员交换意见、沟通情况,必要时请示上级领导,及时处理。事后应形成书面记录,说明事由、与班子成员沟通商议情况、处理过程与结果等,与党政联席会议纪要一并妥善保存。
第三十一条 推行党政职能部门部(处)务会议制度。部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由部门负责人主持召开,共同研究本部门工作。
第三十二条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夯实实施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思想基础。深入展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引导师生员工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深入开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教育,进一步深化师生员工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理解和认同,增强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要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吕梁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吕院联发[2013]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