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有效、安全地使用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特制定本办法。
一、使用范围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范围。根据《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范围主要为:刻制印章,签定合同契约,法律诉讼,公证事宜,银行账户管理,税收管理,计划统计,物资调拨,财政拨款,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申办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兴办企业的有关执照,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科研项目、成果、专利申请,办理公派出国、因私出国(个人因私出国使用,则必须在填写使用理由时注明“在国外发生一切行为属个人行为,本人负完全责任”字样),承接招投标,有关部门要求事业单位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的其他事宜。办理机动车牌照,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二、使用管理
院长办公室负责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保管、申领、年检、变更和提供使用等事宜。
三、使用形式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一般只提供副本的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学校公章方为有效;盖章后再复印视为无效。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外借,如有特殊情况,须经院长批准后且由校办工作人员陪同使用。
四、使用程序
(一)凡已经履行用印审批程序、院长(或分管院领导)签字同意的事项需附法人证书的,由院长办公室管理人员审核相关审签材料后登记使用。
(二)其他一般性事宜(含因私出国),须填写《吕梁学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申请表》,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由院长办公室主任审核后使用。
(三)遇有重大、特殊情况,或需要使用法人证书原件的,须填写《吕梁学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申请表》,由院长办公室主任审核,报请院长审批。
(四)院长办公室管理人员须在法人证书复印件上注明使用事由和期限。
五、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