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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吕梁学院零星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5-10  点击:

各教学系(部),各部门(单位):

《吕梁学院零星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9年4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吕梁学院零星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吕梁学院

2019年4月23日

附件:

吕梁学院零星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2019年4月22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各类采购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保证各类采购项目实施的合法、公正、有效,提高采购质量和使用效率,根据省财政厅要求,“在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实行自行采购,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有关自行采购活动的各项制度,完善内控机制”,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吕梁学院零星采购(五千元以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五千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部门自行使用公务卡采购。

第二条:各项目单位要通过部门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做好年度零星采购项目计划,并做好会议记录,不得随意拆分采购项目,将限额标准以上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有关程序。

第三条:采购物品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之内,需通过网上商城采购,采购流程按网上商城采购流程执行。

第四条:网上商城采购需签订订单合同,所采购物品必须与合同订单上的物品一致。

第五条: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高效简便的原则。

第六条:集中目录之外的商品或服务,鼓励通过网上商城采购,也可以自行实施采购。(如办公用品:笔、订书机、橡皮擦、纸夹子等)。

第七条:采用网上商城直接采购时,应当优先选购质量优良、服务良好、价格合理的商品或服务。

第八条:零星采购工作实行“谁采购、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第九条:自行采购物品需票据齐全,手续完整,并建立档案资料,确保自行采购过程从会议决定、采购到验收入库各个环节记录完整,责任到人。

   第十条:国资处负责对部门或单位的会议研究记录及质量和效率使用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