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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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9-14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依法办学、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吕梁学院名义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合同签订管理、合同履行管理、合同纠纷管理、合同档案管理及培训与考核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实行合同制订与合同审批相分离,合同履行与履行监管相分离,纠纷调处与诉讼相并用,档案归口管理与集中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通过严格的合同管理,学校所签合同要求做到真实、合法、有效、可执行;履行低成本、高效益。

第六条学校设立合同管理中心(挂靠院长办公室),全面负责学校合同管理工作。财务处、审计处、法律顾问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合同管理中心对合同进行管理。

第七条财务处、审计处、法律顾问在合同管理中的主要职责为:

1、财务处主要负责审查合同资金预算及来源的合法性、可靠性,合同价款支付的合法性、可行性以及财务手续的合法性。

2、审计处主要负责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查,以及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3、法律顾问主要负责对合同的合法性以及合同条款的完备性、可操作性进行审查。对协商不成的合同纠纷代表学校进行诉讼。

第二章 合同签订管理

第八条根据合同性质,学校合同由承办部门负责谈判、制订并报合同管理部门审批。

学校合同一律以吕梁学院名义制订并签署,承办部门均不得以自身名义制订签署合同。

第九条合同签订审批流程为:

合同承办部门—法律顾问—财务处(审计处)—合同管理中心—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议—院长(院长授权的人)签字

合同签订审批表由合同管理中心统一制定。

第十条合同承办部门报批合同需提交下列材料

1、合同文本

合同文本要求合同要素齐全、内容充实、表述严谨且条款之间互不冲突,纠纷解决条款原则上约定由学校住所地法院管辖。报批时合同文本电子版一并发送审批部门。

2、合同项目审批文件

合同项目需要审批的,应事先取得批准文件。

3、合同相对人签约主体适格的证明文件

合同相对人为自然人时需提交经相对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非自然人时需提交经相对人加盖公章确认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行政许可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4、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合同相对人资信调查报告

5、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合同承办部门对提供的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审批部门接到报批合同申请后,对提供材料、手续齐全的,应在3日内作出批复,重大、复杂的合同承办部门可提请合同管理中心组织审批部门进行会审。

第十二条普通合同由合同管理中心审批后报院长(院长授权的人)核准并签署,重大、复杂的合同由合同管理中心报党委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由院长(院长授权的人)核准并签署。

第十三条学校公章由院长办公室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合同承办部门在批准的合同上加盖公章时,需提供院长(院长授权的人)签字的合同文本。

第十四条合同签字盖章后三日内,承办部门应将合同副本抄报各合同管理部门。

第三章 合同履行管理

第十五条经批准签署的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履行。

第十六条合同承办部门履行合同应当安排专人负责,逐日记录履行日志,并上传至合同管理信息平台。

第十七条合同承办部门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原件要及时固定保全,并作为合同档案材料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预期违约、违约或相对人经营状况明显恶化、资信度明显下降等情形,应在发现后24小时内及时上报合同管理中心,合同管理中心接报后应立即召集相关部门研究防范对策,必要时上报学校研究决定。

因承办部门渎职,合同相对人出现上述情形而未及时发现,致使学校损失形成或扩大,应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行政等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合同承办部门应按月于每月25-30日对合同履行情况书面报告合同管理中心,并及时上传至合同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十条合同管理中心及协助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管,及时发现承办部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的漏洞与不足,并出具书面的整改、完善文件。

第四章 合同纠纷管理

第二十一条合同承办部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与合同相对方发生争议,应力求协商解决,并上报合同管理中心予以协助。协商不成由合同管理中心决定,法律顾问主办,依法提请诉讼解决。

第二十二条合同管理中心决定提请诉讼解决的合同纠纷,承办部门应及时将合同、履行合同的证据、协商调处纠纷的证据编制目录并复印成册,提交合同管理中心。

第五章 合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合同终止前,合同档案由合同承办部门管理。

第二十四条合同因履行完毕、提前解除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而终止。

第二十五条合同履行完毕,承办部门应将合同、履行合同的资料装订成册,并填制归档申请表报合同管理中心,合同管理中心审查批准后,承办部门应将合同档案资料全部移交合同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合同档案装订顺序及归档审批流程表由合同管理中心另行制定,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归档的档案,合同管理中心应按照机关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合同档案进行管理。

第六章 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合同培训由合同管理中心统一负责。培训制度由合同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对合同承办部门及合同管理部门工作的考核,统一纳入学校的年终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合同管理中心。